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商务等主管部门,在财政补贴、用地安排、能耗指标、租金减免、政府采购等方面,扶持和发展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促进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园区化、规模化和产业化。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信贷等方面的优惠和资金支持。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