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第四十条有效自治机关制定和完善优惠政策,扶持民族贸易、民族工艺品和民族特需商品重点生产企业,不断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特殊需求。对上级下达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应当优先用于扶持民族产业发展,支持民族文化传承保护和创新发展。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