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周边餐饮店、副食店、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及周边50米范围内向未成年学生流动销售商品。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