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本条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2011年7月20日齐齐哈尔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齐齐哈尔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