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㵲阳河流域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水电站业主拒不打捞漂浮物,或非行洪时期向下冲泄漂浮物的,由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