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㵲阳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法定相关要求和标准排放。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当每年年底向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入河排污情况,不得拒报或者谎报。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