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人民检察院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决定不起诉或者附条件不起诉的,应当对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开展必要的教育。

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判决未成年被告人有罪的,宣判后,合议庭组成人员、到庭的检察人员以及有利于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诉讼参与人,应当共同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