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专门学校应当与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强联系,定期向其反馈未成年人的矫治和教育情况,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亲属等看望未成年人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