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四章 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第三十四条有效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