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三章 对不良行为的干预第二十九条有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应当及时制止;发现该团伙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