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坚持教育和保护相结合,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