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车身清洁,密闭运输或者采取覆盖等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区域和速度行驶;

(三)符合安装卫星定位系统要求的营运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系统。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