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协调工作机制,定期通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研究处理大气污染防治重大事项。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