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造成建设工程抗震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依法承担返工、修理以及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本市无管理权限的,报请有管理权限的上级部门依法处理:
(一)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验收技术规范或者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
(二)擅自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或者降低抗震标准的;
(三)改变或者取消抗震设防措施的。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