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销售现场公示所销售房屋使用的节能材料以及措施、能源消耗指标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未在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2%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