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章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第三十二条有效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率先进行节能改造。由同级管理机关事务的机构或者所有权人制定节能改造计划,并且组织实施。其他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在尊重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结合既有民用建筑的扩建、改建分步骤、分部位逐步实施。既有民用建筑进行采暖制冷等节能改造时,应当将围护结构保温节能改造同时进行。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