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管、财政、科技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