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章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第二十八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在民用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间、电梯间等部位,安装、使用节能灯具和电气控制装置。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其他公共建筑,应当安装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