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新装、改装、迁移注册水表及其以前的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资料。城市供水企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