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结合本行业、本单位的实际,组织开展以提高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为重点的科普活动,普及与生产经营、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等有关的科学技术知识。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建立科普组织、制作公益性科普广告,设立和开放科普场馆,开展科普活动。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