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