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章 安全生产第十八条有效房屋建筑工程基础完工前、主体进入三层作业前、主体外粉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自评合格,并且将自评检查材料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核查。房屋建筑工程实行建设工程监理的,自评检查材料还应当附工程监理单位的意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自评检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