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对生产、销售和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含磷洗涤剂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和投诉。

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并且向社会公布,发现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及时予以处理。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