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规定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广使用无磷洗涤剂,保障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剂工作的正常进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剂的统一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禁止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含磷洗涤剂的日常监督管理。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禁止生产、销售含磷洗涤剂的日常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