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三章 城市道路、桥涵管理第十九条有效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将占道许可证悬挂在占道范围内的醒目处;(二)按照批准的期限、范围和用途占用,不得转让、出租;(三)建筑施工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文明施工,并且按照规定修筑临时围栏;(四)占用期满及时清除占道物资,恢复城市道路原状,并且在48小时内通知市政设施管理部门验收。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