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工会条例第二十九条已修改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工会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瞒报应交工会经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