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工会条例第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通过平等协商,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