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七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相关服务。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