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三章 服务提供第三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因地制宜提供流动文化服务,促进优质文化资源向基层延伸。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车站、机场、广场等人员流动量较大的公共场所、务工人员较为集中的区域以及留守妇女儿童较为集中的农村地区,配备必要的设施,提供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服务。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