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三章 服务提供第二十八条有效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体育场馆等公益性文化单位应当通过业务辅导、骨干培训等方式加强对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指导和帮扶。县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总分馆制,推动城乡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普惠共享。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