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三章 服务提供第二十六条有效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体育场馆等公益性文化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大数据资源,加强数字化和网络建设与管理,增强文化信息资源的传输、存储、供给和远程服务能力,推动公共文化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