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二章 建设与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公共文化设施应当在人口集中、交通便利、方便群众参与的地点选址。公共文化设施的选址和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公众意见。公共文化设施的设计与建设应当符合布局合理、功能科学、节能环保、安全实用的要求,体现地方特色,符合国家相关建设标准。公共文化设施要服务、监管并重,注重提升效能。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场地应当配置无障碍设施设备,按照规定设置母婴室。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