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献血者献全血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200毫升、300毫升,最多不得超过400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6个月。

捐献造血干细胞者,一次按捐献全血400毫升计算。

成分血的献血量、献血间隔时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