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职业病防治若干规定第十条有效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并履行下列义务:(一)落实岗位职业病防治个人责任;(二)接受职业病防治教育培训,熟悉有关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防止职业病危害的操作技能;(三)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四)配合用人单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五)发生职业病危险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报告;(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