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落实岗位职业病防治个人责任;

(二)接受职业病防治教育培训,熟悉有关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防止职业病危害的操作技能;

(三)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

(四)配合用人单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五)发生职业病危险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