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街道办事处工作考核激励制度,统一组织对街道办事处进行考核,考核应当邀请辖区居民委员会、居民代表和辖区单位进行评价。未经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不得对街道办事处工作进行考核。

街道办事处应当邀请辖区居民委员会、居民代表和辖区单位对有关职能部门、派出(驻)机构在辖区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进行评价的结果,作为评价对象年度目标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奖励,应当高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相同考核等次、同等职务职级的平均水平。具体办法由贵阳市人民政府制定。

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建立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其担当作为。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