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街道办事处工作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围绕群众诉求、重点工作、联合执法、应急处置等反映集中、难以解决的事项,建立街道办事处与职能部门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注重向基层放权赋能、减轻基层负担,为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提供支持。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