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卫生健康、林业、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商务、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