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十四条有效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依照有关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水生动物防疫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