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社会科学普及,是指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普及社会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传承人类文明,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的活动。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