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漯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漯河市西城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照本条例负责辖区内的河湖保护与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