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消防设施第十七条有效统一规划建设的农村住宅聚集区编制建设规划应当有消防专项规划的内容,并依照规划建设消火栓或者消防水池,修建消防车通道。新建、改建村镇自来水管网时,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消火栓。已有自来水管网但未配置消火栓的村镇,应当对管网进行改造,并按照规定配置消火栓。没有自来水管网的,可以利用天然水源或者设置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