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九条有效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和拆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筑施工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密目防尘安全网,防止产生高空飘尘;(二)对建(构)筑物、脚手架、高处平台等进行建筑垃圾清理时,应当采取洒水等措施;楼层内清扫出的建筑垃圾,应当密封清运,禁止高空抛掷、扬撒;(三)拆除作业应当采取持续洒水、喷淋等措施;(四)建(构)筑物拆除后,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并采取覆盖等抑尘措施。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