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七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在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应当包括扬尘污染的评价内容和防治措施;(二)将扬尘污染防治内容纳入工程监理合同,明确监理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三)监督施工单位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制度,按照合同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