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分行业分领域履行管理职责,负责工业企业物料堆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建筑施工工地、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地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区道路、市政管网等市政工程施工,市政环卫、园林绿化、渣土运输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清扫保洁、公路工程施工和道路运输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水行政部门及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河道管理范围内砂场以及水利工程范围内的建(构)筑物拆除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散装水泥、预拌砂浆生产、运输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应急、林业、气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