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