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市、县、区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