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维护甜城湖保护范围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园林绿地、海事码头,完善防洪堤或者生态护坡、截污系统和生态绿地等,建设沿湖生态走廊。

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