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运营维护等单位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记入建筑市场信用监管系统。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