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本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测评评估等工作。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结合实际,按照各自职责积极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