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文明执法,健全完善工作规范,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接受社会监督。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出示执法证件,仪容严整、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教育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正确行使权利,自觉遵纪守法。

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5日